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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虚假出资承担什么责任?
2017-10-24 22:06:48 来源: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这是股东的法定义务。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本质特征是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股东虚假出资承担什么责任?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股东虚假出资
徐某是公司最大的股东。公司分别于2009年10月23日、12月26日和2010年5月11日、10月15日进行增资,徐某分别认缴2075150元、415030元、2490180元和2490180元,徐某以上四次增资为虚假出资。徐某于2012年10月18日受让王某股权,作价2203200元,其中1698300元为虚假出资。以上欠缴的出资款合计9168840元,要求徐某补缴。另外,公司在2003年6月24日增资4291100元系徐某等股东借用企业改制的职工安置补偿金出资,其中徐某应承担2185800元,至今未支付,要求徐某补缴该款,并承担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一、徐某向高邮华兴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补缴出资款9251440元;二、驳回高邮华兴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股东虚假出资承担什么责任?
1.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依照《公司法》第28条第2款、第84条第2款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的违反公司章程或发起人协议而未缴足出资的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属严格责任,无论瑕疵出资股东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均应对公司和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承担差额补充责任。
《公司法》第31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和第94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构成虚假出资股东差额补充责任的法律根据。
本案中,徐某在公司前身高邮市华兴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增资时所认缴的出资中,2003年6月24日的1780900元系徐某借用公司改制时应支付给职工的安置补偿金缴纳,徐某等股东在借用时承诺由股东个人按原出资比例负责清偿,但事实上该款最终是以公司资金陆续支付给了职工。公司代徐某履行了付款义务后,即与徐某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公司为债权人、徐某为债务人,现公司要求徐某履行债务,给付该款,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徐某于2009年10月23日、2009年12月26日、2010年5月11日、2010年10月15日缴纳的其他四笔出资款计7470540元,现有证据证明系由公司将资金汇至关联企业,再由关联企业将款项汇入徐某等公司股东个人账户后缴至公司账户。徐某出资款来源实为公司而非徐某个人,徐某并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依法应承担补缴责任。
以上是关于“股东虚假出资承担什么责任?”的案例介绍,如您有这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股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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